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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2-27 【 来源 : 新民周刊 】 阅读数:0

 

湖南永州强迫11岁幼女卖淫案,需要更大的社会关注。
  这起案件,在受害者家眷以死相逼后才得以立案。案发已经5年,受害人身心都留下巨大创伤,受害人家庭已千疮百孔。这一案件的恶劣性,不只在于幼女身受多次强暴,而后被胁迫卖淫,还在于受害人要求正义的过程十分曲折。
  今天,猎捕幼女的伤天害理行为已不鲜见。今天,遭受任何摧折的人们讨还公道也十分艰难。从这一案件,可以了解社会遭受了怎样的威胁,以及威胁为何不能解除。
  2006年10月,受害人乐乐遭受强暴后被拐至休闲中心卖淫,那时她不满11岁。母亲唐娟向警方报失踪后无消息,后接到一名知情人电话,守候10多天,终于将乐乐解救出来。很难设想,如果不是家属亲力而为,受害者是否能够被警方找到。
  接下来,有更加不正常的事情。负责乐乐失踪案的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刑侦中队长杨军祥到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离开,110警察到来才将乐乐救出。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对逼迫幼女卖淫不予立案,杨军祥称这是一般治安案件。多次反复后,唐娟声言跳楼,公安机关才作笔录。立案后,休闲中心照常营业,派出所警察还委托看守所照顾被刑拘的老板娘,并多次为之传递信件。2007年2月,唐娟写信至省公安厅后,6名涉案人被立案侦查。案件在地方检察院再次出现曲折,公诉人甚至说:“我没看出来你女儿是被强迫的,她看上去也不像只有11岁。”为了更换公诉人,2008年雪灾期间唐娟在检察院门口下跪18个小时。2008年唐娟还被暴力阻访;2010年又被零陵公安分局拘留37天。
  新闻报道中的这些细节,使人不能不怀疑,警察到底想不想找到失踪幼女,公诉人到底想不想追究逼迫幼女卖淫的恶棍的刑事责任?蒙受人身和人格的巨大伤害,不以死相逼,不下跪求情,当地法律机器就不运转,由此,人们还能指望什么正义!
  2008年6月,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2名被告人死刑,2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另有多人被处有期徒刑。唐娟以量刑畸轻申请抗诉。2009年2月法院维持原判,但除了一名被告人表示悔意,多名被告不承认强迫乐乐卖淫,称“当时看她好像有十七八岁了,我们不是强奸,只是嫖娼”。
  现在,此案因证据不足被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此案的走向再次迷离。早有报道称,那名表示悔意的被告人,“父母都是农村的”,而其他诸人,有的是休闲中心所在地派出所所长的铁哥们,有的是零陵公安分局政委的亲戚,据称还有人姨父在永州市检察院当领导。
  盘根错节的关系,到底是否属实?看起来哪怕有,这些人也都不是什么高官显宦,然而,对一个只有受害者身份,而与权力搭不上边的人来说,再小的权力也足以构成强大的对比,何况在基层社会,小小的权力也足以只手遮天。
  幼女遭受蹂躏,正义难伸。那些表现乖张的权力人物,即使暴露,处罚仍是轻描淡写。联想到2010年6月,就在湖南永州市零陵区,一起法院枪击案震惊全国,三名法官死亡,三名法院工作人员受伤,枪击者朱军当场自杀。此案被认定为报复杀人,报复人患有鼻咽癌,报复原因先称是朱军对离婚判决不满,后称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判决不满。尚未广为人知的,永州法院枪击案的作案人,也正是乐乐的义父。
  11岁幼女被逼卖淫,未必与朱军枪击法院有什么关联。然而朱军枪击案发生后,有报道称“无辜的死者和凶手同时被不同群体称为‘烈士’和‘英雄’”。由此再看11岁幼女卖淫案的曲折,权力和司法给予人们的一般观感,是没有来由的吗?
  唯有足够的社会关注,才可能使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这是法治的悲哀。人们遭受荼毒是经常的,而社会对个案的关注是有限的。但关注那些极度恶劣的个案,纵使不能改变法治的状况,至少有望还极少数人以公道。如果人们连最无助的呻吟也不倾听了,法治怎能够得到普遍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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