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家安全法” 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凯发会员官网
今年的全国两会,有两点不同寻常之处,足以载入史册!其一,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国两会推迟到5月举行,且没有提年度增长目标;其二,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之审议——“港版国家安全法”,这是各界对之的简称。在香港,这是爱国爱港同胞的热盼;在内地,这更是14亿人民的期待!
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5月22日上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做“港版国家安全法”说明时,刚说完第四条,话音未落,全场已经响起掌声。“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毫无疑问,这是中央层面的雷霆亮剑,旨在斩断乱港黑手。毫无疑问,这更是让“港独”绝望,给香港希望的及时之举!
立法之际,形势逼人
在5月22日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谈到港澳问题时特别提到,要“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落实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可见,在香港回归后至今近23年的时光里,这一地区在国家安全立法、执法上有很大漏洞,长期以来没有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23条自行立法。去年的修例风波,更是让这一漏洞凸显。
1997年,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区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在香港地区基本得到贯彻。但其中关于国家安全的第23条至今没有得到落实,成为中国国家安全的一个漏洞。
香港特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可2003年,当香港特区就基本法23条进行自行立法时,受到挫折。自此以后,这一立法在香港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严重污名化、妖魔化。按照王晨副委员长做说明时的说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23条立法实际上已经很困难”。
香港一度有“亚洲最安全的城市”之称。然而,通过去年的修例风波,就能看出这所谓的“安全”,由于没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所呵护,而变得如同纸糊的一样。修例风波的起因,源于一桩凶杀案。香港青年陈同佳与同为香港地区人士的女友去台湾地区度假,在此期间,于2018年2月将女友杀害,之后逃回香港。由于香港地区与中国任何地区没有引渡条款,导致陈同佳潜逃回港后,尽管在拘留期间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香港的司法机构也无法以杀人罪治罪。因此,香港特区政府启动修改逃犯条例。然而,一些“港独”组织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开始借此搞事。尽管特区政府此后意图息事宁人,停止修改逃犯条例。可由于没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呵护,这些“港独”组织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勾搭美西方反华力量,借修例风波搞乱香港,所作所为日益猖獗。在香港,反对派成为纵暴派——蒙面暴徒冲击中联办,侮辱国旗、国歌,反复损毁港铁设施,打砸中资机构,什么恶事都干得出来。动辄社会揽炒、经济揽炒、政治揽炒——汽油弹横飞,盘踞校园设路障立山头,暴恐活动不断升级。与此同时,外部势力赤裸裸干涉香港事务,“台独”“港独”在此同流合污……
爱国爱港人士虽然极力推动基本法23条的本地立法,可收效甚微。
以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何君尧今年以来的行动来说。2月22日开始,他与香港政研会、新界关注大联盟组成的“23同盟”发起联署,呼吁尽快就23条立法,截至4月26日上午,“23同盟”收集到逾200万个支持23条立法的联署签名。5月18日,何君尧又一次致信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恳请能在本届立法会任期内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然而,在何君尧等爱国爱港议员不遗余力的努力下,香港地区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仍遥遥无期。5月19日,林郑月娥在行政会议前会见媒体时坦言:“香港回归近23年,至今仍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令人失望。”
就在香港地区自行就基本法23条立法已经很困难的时候,2019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发布。其中短短一段话内涵深刻:“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就给“港版国家安全法”的出台指明了方向。
形势逼人。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前夕,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进京前向媒体披露,她要向大会提交一份建议,要求全国人大直接将国家安全法律引入香港。陈曼琪称,中央可考虑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8条,制定属全国性法律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将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并直接在香港实施。作为资深法律界人士,她表示,当初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需要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只有6部,现在已有13部。这些新列入的全国性法律都是经过“征询”程序后实施的,并不需要得到香港的“批准”。“港版国家安全法”尽可以如此去操作。
香港不能成为特例
5月21日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发言人张业遂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是完全必要的……”
此际,《人民日报》评论点明——现在的香港,是世界范围内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最不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最薄弱的地方之一。
当中国宣布将在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港版国家安全法”时,美国总统特朗普立即出言威吓,声称中国在香港实行“港版国家安全法”的话,美国将“做出非常强力的回应”。然而,恰恰是美国过去多次干涉别国事务、破坏地区稳定。其以国内法的形式,于去年推出所谓的“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隔着太平洋煽风点火。至于美国自己,在国家安全立法领域,堪称严防死守,不惜重重立法——1947年,时任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了《国家安全法》,五角大楼、国家安全委员会、中情局等机构,都由这部法律而或重塑、或建立。2001年“9·11”事件以后,美国更是为国家安全而订立《爱国法》。《新民周刊》记者梳理了一遍,美国目前有不下20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除了“爱国法”,还有“2001美国爱国者法”;除了“外侨登记法”,还有“敌对外侨法”;除了“移民法”,还有“保护美国法”;除了“国家安全教育法”,更有“国家信息安全信息共享法”……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原副院长顾敏康说,香港反对派把在香港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宣传成洪水猛兽,但从国际上看,国家安全立法最多、最复杂、最全面的是美国。美国还把国内法延伸到其他国家搞“长臂管辖”,而反对派对此不置一词,相反还主动要求美国制定法案干涉香港,这就是典型的双重标准。
双标的还有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三国外长竟然发表涉港联合声明,对中国全国人大审议“港版国家安全法”妄加评论,粗暴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英国的末代港督彭定康更是如丧考妣,发出了作为前殖民者的无耻哀嚎。
可单以英国而论——在英国政府有关立法的官方网站上,最早的一部国安类法律是《1848年叛国罪重罪法案》,该法案的某些部分在今天仍然有效。英国还于1911年订立《反间谍法》,1989年订立《政府保密法》。“9·11”事件发生在美国,可英国立即行动防患于未然,在此后10年内出台4部反恐和与国家安全相关法律。近年来英国最为常用的是2015年颁布的《反恐与安全法案》。在国家安全领域,英国可谓一而再再而三地在扎紧篱笆。
澳大利亚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反外国干涉法》等比此前更为严厉的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当时,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面对记者提问,曾对此表态称,中国从不干涉他国内政。
加拿大于2017年通过了c-59法案,亦即加拿大2017版《国家安全法案》,强化对反恐、监视和网络空间行动的监督。其不仅继续让加拿大安全情报局(csis)、加拿大皇家骑警队(rcmp)、加拿大国防部(dnd)和加拿大通信安全局(cse)参与国家安全事务,更新设一个国家安全审查机构——nsira。nsira和另一个新设机构——议会监管委员会合作,旨在监督立法与政策指导合规。可见,即使在号称“自由民主”的加拿大议会,议员也不能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特别是攸关国家安全领域的议题,必须要通过立法监督机构的审查。值得注意的是——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的情报机构组成的“五眼联盟”,在事关国家安全的一些领域,是经常统一行动的。加拿大设计的这套议会审查机制,就是紧跟其他“五眼联盟”成员的监管委员会模式而设定的。
这也难怪中国在审议“港版国家安全法”的时候,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外长联合起来发声明——看起来貌似“人多势众”,实际上只代表了这些前殖民主义者的态度罢了——在香港问题上,他们是恋恋不舍的搞事者。
旁观者清。定居香港的瑞士人安德龙(angelo giuliano)在社交媒体上如此发文:“就像这世界上所有地方一样,针对香港的国安立法是最首要的,该法律能够保护我们不受外国干涉和恐怖主义的威胁。”
5月24日,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路透社记者问及中国推进香港国家安全立法,却以“震动了市场,可能导致美国报复措施,包括取消香港特殊贸易地位”作为一种威胁性提问。王毅明确地提到,香港事务是中国内政,不容任何外来干涉。不干涉内政是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各国都应予以遵守。另一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历来是中央事权,在任何国家都是如此。中央政府对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责任,这是基本的国家主权理论和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国际通例之事,中国香港地区不能成为特例!
未来该如何执法
2015年7月1日通过的中国《国家安全法》,首次出现涉港澳条文。其中第11条第2款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40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然而,这两条法律条文,只是对两个特别行政区和港澳同胞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提出原则要求,并没有列于基本法附件三,换句话说——并不在港澳地区实施。
针对“港版国家安全法”,香港特区政府前新闻统筹专员冯炜光认为,除了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以外,他更看重执行机制的建立健全。陈曼琪亦对“港版国家安全法”提出建议称,未来可订明特区法院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法庭,有关法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亦有学者表示,香港可以借鉴澳门的先行经验,成立专门委员会处理国安相关事宜,堵住国家安全漏洞,震慑“乱港”分子。
而对于中央层面立法之后,香港特区是否该继续推动基本法第23条立法,陈曼琪认为完全应该。“我们不应该把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构建等同于基本法第23条立法。”陈曼琪分析道,“即使从香港基本法现有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看,也不局限于基本法第23条。例如,基本法第1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再如,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这些都是中央行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权力的重要体现。”之所以在已有这些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还要设立“港版国家安全法”,无非是要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香港特区保安局前局长叶刘淑仪也认为,“港版国家安全法”与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并行不悖,并没有取代、排斥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法律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应当尽早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任务。